[农业补贴] 怎么补贴?如何补贴?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出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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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在蔬菜供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现代化进一步提升了地产蔬菜生产设施的装备水平,增强地产蔬菜稳产保供和防灾抗灾能力,实现以绿叶菜为主的地产蔬菜供给基本稳定。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逐年加大扶持政策,并发展一些列保障措施,以便设施农业可大力推广。设施农业在保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推动乡村振兴为百姓带来更多就业机会。未来设施农业将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近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中提出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管制要求,引导新建设施菜田向蔬菜生产保护区、产业园集聚,优先选址绿色田园先行片区、现代农业园区和蔬菜保护镇等重点片区。以绿叶菜设施菜田建设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主体,推进设施菜田向规模化、装备化、园区化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发展方向,形成若干个高水平的菜篮子“绿色田园”


下面让小园子带大家了解细则的具体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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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地产蔬菜生产设施装备水平,增强地产蔬菜稳产保供和防灾抗灾能力,围绕“十四五”市、区两级乡村振兴规划、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和蔬菜“稳量、提质、增效”总目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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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地产蔬菜生产设施装备水平,增强地产蔬菜稳产保供和防灾抗灾能力,实现以绿叶菜为主的地产蔬菜供给基本稳定,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围绕“十四五”市、区两级乡村振兴规划、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和蔬菜“稳量、提质、增效”总目标,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管制要求,引导新建设施菜田向蔬菜生产保护区、产业园集聚,优先选址绿色田园先行片区、现代农业园区和蔬菜保护镇等重点片区。

(二)聚焦重点。以绿叶菜设施菜田建设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主体,推进设施菜田向规模化、装备化、园区化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发展方向,形成若干个高水平的菜篮子“绿色田园”。

(三)分类施策。根据设施菜田建设内容,着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支持生产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高能级设施建设,通过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设施菜田项目建设。

第三条  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设施菜田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管、市属企业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市属涉农企业是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负责区域内设施菜田建设规划、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区级项目验收(市属企业项目自验收)、整改复验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


第四条 设施菜田项目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市属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第五条 设施菜田项目根据设施装备建设的内容分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和露地设施菜田建设项目。

第六条 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设施、提标和提升性设施等,其中:

(一)基础性设施主要支持农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沟渠、农用配电、土地平整、过道板、泵站、灌溉系统等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标准型连栋管棚(参照GSW84系列)、宜机化单棚等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附属用房(不包括采后加工等产业链延伸性生产用房)、防护栏、场地、废弃物处理、农残检测、杀虫灯等

(二)提标和提升性设施主要支持标准化配置的基础上,用于提高建设标准和提升产业链建设的内容。提高标准部分主要包括选用高于标准型连栋管棚的其他温室和连栋管棚等;提升产业链部分主要包括高标准水肥处理设施、蔬菜机械、育苗设施、工厂化栽培设施、采后商品化处理和加工设施、冷链物流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农业机器人等设施装备、配套用房和软件管理系统等。

第七条 露地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设施(除各类温室、大棚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其中:

(一)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沟渠、农用配电、土地平整、坡道、泵站、灌溉系统等。

(二)辅助设施:主要包括附属用房(不包括产业链延伸生产性用房)、防护栏、场地、废弃物处理、农残检测、杀虫灯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设施菜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奖补制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 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和其他高标准设施菜田两种类型。其中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项目年绿叶菜播种面积占整个项目基地年播种面积70%以上

第十条 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项目。按照建设内容实施分类补助:

(一)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区级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14万元;市属企业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投资的50%。

(二)在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上再增加的提标和提升性设施建设内容,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该项投资的70%(农业机械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助政策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9万元;市属企业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亩均6.5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高标准设施菜田。区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农业机械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助政策标准),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19万元;市属企业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亩均13.5万元。

第十二条 露地设施菜田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亩均3.5万元,其中:区级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市属企业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第十三条 区级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如下: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松江区、青浦区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崇明区由市级财政承担80%,区级财政承担20%。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为促进农业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施菜田建设,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方式探索实行奖补制。实行奖补制的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基础条件、设施功能、生产能力等与项目制管理的项目保持一致。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定额奖补。按绿叶菜类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建设的,市级财政奖补标准为亩均5万元;其他设施菜田项目,市级财政奖补标准为亩均3万元;鼓励各区配套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奖补制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设施菜田生产使用满5年后归建设主体所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委结合设施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企业负责组织下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并将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等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开展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区级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市属企业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

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由区级财政予以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奖补制的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建设方案,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批准备案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市属企业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按照项目制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应实行备案、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等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市属企业)应加强项目监管,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先行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验。其中:

(一)按照项目制管理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初验通过后,再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项目终验;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二)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财务决算;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财务决算。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清算下达,其中:

按照项目制管理的,市级财政资金实行预拨制和清算制。新立项项目当年预拨不超过市级财政资金的60%,续建项目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后,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各区、各企业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市属企业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至市属企业,区级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下达。

按照奖补制项目管理的,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资金清算和下达。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区级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部分,在下一年度转移支付下达时进行清算。市属企业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企业)和财政局应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企业)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对按照项目制管理的高标准设施菜田和露地设施菜田开展资产维护管理考核工作,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对各区、市属企业已建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市级奖励,其中高标准设施菜田奖励标准为每年200元/亩,露地设施菜田按照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标准执行。鼓励各区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配套区级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于考核年度的次年拨付至相关建设管理主体,严格用于设施维护和保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督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市属涉农企业负责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核查。

第三十一条 严格用途管制,严禁设施菜田移作他用,其中绿叶菜类设施菜田主要用于绿叶菜生产。市、区农业农村委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整治设施菜田“非菜化”、绿叶菜生产面积不达标以及不规范租赁等情况,检查结果与资产管护和蔬菜生产相关政策挂钩。对考核不合格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约谈整改或依规予以处理。市属企业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责成相关具体经营主体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设施菜田项目的绩效评价,建设周期内重点对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进行跟踪和评价;项目验收后重点对生产能力、用途管控、资产管护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进行跟踪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设施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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