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 河南发布省级耕地破坏鉴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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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272 | 回复0 | 2020-9-22 14: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万兴温室 于 2020-9-22 14:46 编辑

   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依法惩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9月11日,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制定的《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以河南省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标志着我国首个省级耕地破坏鉴定地方标准发布。该标准将于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贯穿了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实地勘查、勘测定界和查证地类、耕地破坏程度评价、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和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科学规范了耕地破坏鉴定工作,还对一些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定义作了详细表述。


《规范》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对“耕地”以及“耕地破坏”进行了明确定义:


耕地,即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耕地破坏,即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因生产建设活动或不当行为,造成耕地压占、挖损、塌陷、污染,致使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或间接损毁,导致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
针对其中的耕地压占、挖损、塌陷、污染,《规范》也都作了明确定义:

耕地压占,即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地表硬化或物料堆放,造成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

耕地挖损,即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采矿、挖沙、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损毁,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

耕地塌陷,即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因地下开采、掏挖导致耕地地表沉降、变形,造成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

耕地污染,即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耕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土壤健康状况遭到破坏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风险。

除了定义,《规范》还对耕地破坏程度的评价因子及破坏特征作了表述。如根据压占后的地表硬化情况,可以将对耕地破坏的程度分为“完全硬化(严重破坏)”和“其他(一般破坏)”:

“完全硬化”指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者水泥、块料(含实心地砖、石材、广场砖及其块体硬质材料)对地表进行硬化处理,彻底隔绝了地表土壤与外界的物质能量循环,界定为严重破坏;
“其他”指素土夯实、细颗粒状物质、多种材料拌合体(含碎石、砂石、三合土或七合土等)或者透水地砖、孔型砖等对地表进行硬化处理,并未形成完全封闭的隔离层,阻碍但并未完全阻隔土壤与外界的物质能量循环,界定为一般破坏。




《规范》的发布为行政监察机关或法院依法高效打击破坏耕地行为、依法裁判提供了重要依据,于推进遏制破坏耕地法治化建设,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满足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践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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