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 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发展实际,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全省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加快农业机械化与农业设施化相融合,经农业农村部备案批准,2019-2020年对全省设施农业小区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实施补贴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对全省新建或改造设施农业小区节能日光温室应用标准化钢结构骨架实施补贴,深入推进设施农业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农业机械化与农业设施化相融合,着力加快先进、适用、环保的固定式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设施农业农机装备转型升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额确定、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二、试点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 补贴产品为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钢结构骨架主体应用于辽宁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节能日光温室和钢结构骨架大棚(见附件1)。 (二)补贴产品条件 1.补贴产品应通过科技或农机部门鉴定,或拥有专利,且不能侵犯知识产权。 2.补贴产品为定型产品,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补贴产品要有50栋以上节能日光温室的推广应用。 3.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产品标准 1.钢结构骨架适用于辽宁地区(北纬38.7°~43.5°)设施农业生产,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及作物荷载应符合国家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16的规定。辽宁省部分地区风荷载和雪荷载基本值(见附件2)。 2.骨架钢材应采用Q235B钢和Q345钢,非焊接的檩条和墙梁可采用Q235A钢,质量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 3.骨架所用锌丝化学成分应符合GB/T470-2008锌锭规定;冲压件符合GB/T13914-2013尺寸公差、GB/T13915-2013角度公差、GB/T13916-2013形状和位置未注公差、GB/T15055-2007未注公差尺寸极限偏差和GB/T30570-2014结构要素的规定。 4.温室钢结构骨架组件必须一次成型。 5.节能日光温室建筑参数应符合辽宁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设计参数指标(见附件3)。不同跨度钢结构骨架材料、骨架间距及纵向系杆材料、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4)。 (四)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符合补贴产品生产标准。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保证24小时内能够服务到位。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补贴标准 试点期内,分三类给予补贴: 1.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温室内每亩生产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1.4万元。 2.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温室内每亩生产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1.2万元。 3.钢结构骨架大棚。每栋棚内每亩生产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0.8万元。 试点期内,优先支持政府规划的新建设施农业小区,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温室(大棚)内超过1亩的生产面积可以折算补贴额度,每栋最多折算2亩;每栋温室(大棚)内不足1亩生产面积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对象 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小区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钢结构骨架者,包括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规模 全省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政府引导、计划管理、总额控制、超额不补”的原则,根据各地建设需求,由省下达年度计划,核定补贴资金总额,由各市在省财政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 六、试点期限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分年度实施,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余额不结转下年使用。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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