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首个系统性用地政策发布!解析《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
导语: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指南》提出,将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对于后续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土地制度创新和用地支持等都将带来积极的作用。
《指南》确定了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二是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
三是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发展;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
《指南》共提出45条准则:
《指南》从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乡村自然资源保护、宅基地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等用地政策、标准提出45条准则,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指南》31次提到旅游:
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方面提到露营、民宿、自驾车旅居车等;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指南》重点关注提前看:
倾斜支持乡村振兴措施: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00 亩,戴帽专项下达脱贫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
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耕地“占补平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对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进出平衡”: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文件及各地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其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的,用地报批前应当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将获得的调剂资金全额下达产生节余指标的地区,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自然资源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指南》印发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南》及其引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
附件:《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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